以案说法㉟ | 注意!这类情况,严管!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35篇。
近期,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执行《嘉善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十项严管措施》,从严查处无证电焊作业行为,现予以曝光。
浙江某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3年4月7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罗星街道浙江某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车间外钢棚进行电焊设备作业的员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善某依五金冲件厂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4月7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陶庄镇嘉善某依五金冲件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固定的动火区域进行电焊电梯盒子作业的员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对嘉善某依五金冲件厂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提醒: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电气焊作业切实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加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各镇(街道)全面排查同类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事关千家万户,决不能心存侥幸,电气焊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定操作。
//下一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对无证电焊作业的处罚,发现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无证电气焊等)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编 辑 | 汤纯凤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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